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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海上合作委员会章程(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2-05-17 16:51 来源:21世纪海上合作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为“21世纪海上合作委员会”(英文名称:“21st-Century Maritime Cooperation Committee”),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在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以下简称“城地组织”)亚太区框架内共同发起的专业委员会,于2017年4月在菲律宾卡巴洛甘市举办的城地组织亚太区执行局会议上获得通过后成立,由城地组织会员、愿意接受委员会章程的其他城市和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委员会会址及秘书处永久设于中国福建省福州市。

  第三条 委员会的运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与城地组织的通行规则和做法保持一致。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条 宗旨

  (一)搭建平台。与亚太区乃至全世界沿海城市共同建立“21世纪海上合作中心”,构建有效对话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搭建“一带一路”海上合作重要交流平台,服务亚太区乃至全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助推海丝核心区建设。

  (二)集聚资源。集聚亚太区乃至全世界沿海城市和地方资源,统筹规划实施一批各方共同参与的重大合作项目,推进海洋科技合作和生态环境保护,丰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内涵。

  (三)推动合作。深化亚太区乃至全世界沿海城市和地区在海洋经济、海洋环保、航道安全、港口、防灾减灾等领域的合作,以海水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海工装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海水淡化、海洋生物制药、环保和海上旅游等产业为重点,合作建立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合作科技园、滨海旅游度假区和海洋人才培训基地。

  (四)咨政建言。加强海上合作课题的研究,编撰和出版理论研究成果,共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亚太区乃至全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咨询。

  此外,鼓励亚太区乃至全世界岛屿国家的城市和组织积极参与委员会,支持他们进行能力建设和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荣誉主席、主席和联合主席

  (一)委员会设荣誉主席2名,由城地组织世界主席和城地组织亚太区主席担任。

  (二)委员会设主席1名,作为委员会的主要代表,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

  (三)主席职责

  1.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并可指派代表代为参加法定会议;

  2.审阅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3.在两次理事会期间,如有重大紧急事项,可由主席或主席指定的代表召开特别会议代表理事会进行决策。

  (四)委员会设联合主席4名,原则上由两名城地组织亚太区会员代表、一名其他地区会员代表、一名福州市国际友好城市市长担任。在委员会主席广泛征求委员会正式会员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会员自荐或推荐的形式形成提名名单,并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联合主席职责

  1.对理事会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的召开提出建议意见;

  2.经授权代表主席行使其他职责。

  (六)主席与联合主席任期5年,自上次全体会员大会结束日起,至下次全体会员大会开始日止。如果在此期间,主席或联合主席不再担任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协会中的相关职务,则任期将自动在下次理事会会议之日终止,且理事会会议上需就空缺职位重新讨论,并将理事会决议通报全体会员。

  第六条 秘书处和秘书长

  (一)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协调运转。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秘书长任期5年,自上次全体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至下次全体会员大会开始日止。除秘书长外,秘书处还设置常务副秘书长1名,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3名,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海洋渔业、“海上福州”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

  (二)秘书长职责

  1.全面负责和指导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决议;

  2.对秘书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3.根据工作需要,受主席、联合主席、理事会委托主持或出席相关会议;

  4.负责执行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务。

  (三)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

  1.提出章程制订和修改建议,并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审议;

  2.执行委员会理事会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

  3.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后按计划推进;

  4.起草委员会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审议;

  5.维护会员间关系,不定期向会员通报委员会有关活动;

  6.定期在城地组织亚太区执行局或理事会会议上通报委员会工作情况;

  7.负责与全国对外友协、城地组织世界秘书处、亚太区秘书处、其他地区分会秘书处、其他专业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

  8.负责主席、联合主席、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四)执行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1.秘书长办公会议视情召开,由秘书长或其委托常务副秘书长召集。

  2.出席秘书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包括: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邀请顾问及相关专家列席。

  3.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筹办。

  第七条 委员会顾问

  (一)委员会设顾问若干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城地组织和各区域代表、官员,海洋领域专家学者、企业界代表。

  (二)顾问在秘书处的组织下开展工作,就委员会组织的交流合作活动、开展的政策研究和课题调研工作向秘书处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委员会顾问由委员会秘书处提名。

  第八条 全体会员大会

  (一)委员会每5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由委员会秘书处和全体会员大会举办城市共同负责召集并筹办,所有会员可派代表参会。非委员会正式会员的城市和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会,但不具有表决权。如有必要,经理事会决议,全体会员大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二)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研究讨论委员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并表决通过;

  2.审议委员会自上次全体会员大会以来的工作报告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3.对涉及海上合作的重大政策问题设定主题进行讨论,听取有关政策研究报告和会员意见,形成提供会员城市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建议;

  4.表决通过主席、联合主席、秘书长人选和理事会成员

  (三)全体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的正式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协作会员不具有表决权。全体会员大会决议由理事会监督执行。

  第九条 理事会

  (一)委员会设理事会作为委员会的主要决策机构,由主席、联合主席、秘书长、正式会员代表共10-20名成员组成。其中,正式会员代表原则上需为该城市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自上次全体会员大会结束日起,至下次全体会员大会开始日止

  (二)委员会主席、联合主席和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其余理事会成员代表在委员会正式会员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其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情况以及对委员会的贡献,由主席、联合主席和秘书长讨论名额分配,并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会的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委员会重大事项;

  2.谋划并制定委员会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项目;

  3.根据全体会员大会决议开展工作,确保大会的总方针得以实施;

  4.审议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5.决定顾问的设立;

  6.其他需由理事会会议决议的相关事宜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议举办地点和时间预先商定,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将会议信息(含议程)告知所有理事会成员。理事会会议原则上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联合主席或秘书长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每位理事会成员享有一事一票权。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会员类别

  委员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协作会员。

  (一)正式会员

  委员会正式会员均为团体会员,包括城地组织和世界大都市协会会员城市和组织、福州市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和其他中外城市及组织,接受委员会章程,愿意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经申请和批准后均可成为正式会员。

  (二)协作会员

  委员会协作会员均为非地方政府组织,包括中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民间团体等,接受委员会章程,愿意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经申请和批准后均可成为协作会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按照“入会自愿”原则吸收会员。申请方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由秘书处报经委员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即成为会员。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联合主席、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委员会相关决议的表决权;

  3.参加委员会活动并获得活动服务的优先权;

  4.获得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研究成果及其他服务;

  5.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监督委员会运作

  6.对海上合作重要问题提出议案

  7.享有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2.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支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向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信息和情况;

  4.积极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5.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按照“退出自由”原则,会员可自由放弃会员资格,并至少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委员会秘书处。会员如5年内未参加委员会任何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未履行职责,或不再符合委员会会员要求,经委员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以将该会员除名,并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委员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包括福州市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政资金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款将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捐助方及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章程的修订须先征询城地组织亚太区秘书处意见,并经理事会研究后报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 本章程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